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全称是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能源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省能专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是从事高校能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性、非营利性二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服务全省高校能源管理改革和发展,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实施行业规范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反映高校能源管理领域委员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把专业委员会建设成服务型、研究型、创新型组织,服务于新型学校后勤保障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中国教育后勤协会能源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完成其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立行业交流平台。建立相应平台,密切与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的联系,促进高校之间、校企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委员单位推荐信誉优良的相关节能企业,增进合作。 (二)践行生态文明。深入贯彻国家“双碳”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能源管理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着力丰富校内节能宣传方式、提高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省在校师生的节能、绿色、环保等意识,推动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引领省内各高校向绿色学校迈进。 (三)开展培训会展活动。经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授权或批准,针对高校能源管理工作需要,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政策等培训和论坛、交流等工作,介绍全省能源管理工作先进高校经验,力争做到全省各高校节能工作有示范、有榜样、可参照,促进全省高校节能工作共同发展。 (四)开展全国交流合作。经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授权,联系全国其他省市高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相关组织,建立全国交流与合作平台,开展高校节能领域的全国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整合各方资源,促进高校、研究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研发适合高校的节能新产品,并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节能减排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机制、新模式。 (六)实施行业规范管理。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或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的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全省高校能源管理的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制度、行业标准与规范、服务企业的等级资质评定、授予、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化管理认证体系,开展高校能源管理项目达标评估等,完善高校能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高校能源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七)加强节能课题研究。研究高校能源管理工作中的特点、规律、改革方向和途径,探索高校能源管理工作的新模式,加强对绿色学校建设、“双碳”等专题研究,为相关政策、标准的形成和规范的建立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八)发挥节能咨政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高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指导,传达和落实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高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的咨询、建议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分为学校委员和企业委员。 (一)学校委员 经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批准的学校会员单位。以学校名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每个学校只限一个委员名额。 (二)企业委员 经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批准的企业会员(从事能源)单位。以企业名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每个企业只限一个委员名额。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必备条件: (一)必须是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的会员;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三)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具备一定的履职能力; 第八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权;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相关支持。 第十条 委员资格的取消和变更: (一)委员单位一年不按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规定缴纳会费,取消其次年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权力;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委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江苏高等学校后勤协会章程和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三)委员在任期内由于个人工作职务变动的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可提出换人变更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全体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全体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经常务委员会提议报协会批准,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讨论和决定发展战略、工作规划; (五)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经协会批准,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大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组成,是全体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由协会各片区推荐候选人,协会审核同意,经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成员实行单位制。 常务委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可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常务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 (三)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解聘; (五)制定和完善本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组织各项活动和全体委员大会授权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线上视频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的增补应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并协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秘书若干名。 主任候选人由协会推荐,副主任候选人由协会各片区推荐、因工作需要由秘书处与主任共商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推荐,提交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候选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社团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乐于奉献、团结同志;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无法任职,由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中主任和秘书长报协会批准),可由接任其所在单位职务者继任或另行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任对全体委员大会和协会负责; (五)代表常务委员会向全体委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六)代表专业委员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并根据主任授权行使部分主任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执行全体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本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交常务委员会审批; (五)审核本专业委员会日常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分九个片区。片长的产生在征求片内委员单位的意见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片长的职责是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片区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协会拨款; (二)受协会授权接受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协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和宣传费用; (三)日常办公经费; (四)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与协会相对接的财务报销制度及财务管理细则,接受全体委员大会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规则的修改与专业委员会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后,报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并报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规则经2021年12月16日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规则解释权归属本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规则自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